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持續完善信息通信建設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科學判定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信息通信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條 信息通信建設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制定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方案;
(三)在城市市區內的施工,未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的;
(四)在不滿足項目承重要求的建筑物內組織施工的;
(五)出現自然災害預警,未接受災害影響地區應急響應機制要求強行組織施工的;
(六)對于有限空間、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落實作業審批,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或者未配置合格安全防護裝備的;
(七)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持有通信主管部門核發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的;
(八)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五條 對于不能依據本標準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可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進行論證、綜合判定。
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 搶險救災工程不適用本標準。
第七條 涉及鋼結構、土建、機電等其他專業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標準規定的,涉及與建筑、市政、交通等其他專業交叉或平行作業,其他專業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標準規定的,通信建設企業應按照從嚴要求排查事故隱患。
第八條 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